此頁列舉了承租人(即租車人)在Hertz冰島(下稱出租人)租車的義務和責任以及Hertz冰島的義務和責任。這些資訊均根據冰島語租車法規及相關資料翻譯,所有條款均以冰島語官方文件内容爲準。Hertz冰島保留對於條款的一切解釋權。

承租人的義務:

  1. 承租人接受本租賃協議的條款並已收到其副本。
  2. 駕駛員必須年滿20歲,並在租賃車輛前至少持有駕駛執照一年。承租人駕駛時應遵守冰島的法律和規章。車輛租賃期間,車輛屬於承租人責任範圍,根據本租賃協議,該期限絕不會少於車輛在出租方系統中登記為已歸還之時。歸還登記僅可在本公司工作時間段內進行。
  3. 承租人應依下述方式歸還車輛:
    • a.包括輪胎、工具、文件、地圖及租賃時車內或車上的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附件,除正常使用磨損外,均應與接收時狀況相同。若有遺失,承租人同意將缺失物品的成本價從其所提供的信用卡扣除,該信用卡在租賃開始時作為付款方式提出。若車輛歸還時缺少額外部件,或狀況不佳,如:這些物品將被記在開始租賃時所提供的信用卡上。b. 在租賃協議首頁所述的預定時間或出租方要求的更早時間歸還,例如違反本條款和條件。c.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應歸還至出租車輛的出租方租車位置。租賃期結束時若車輛未放置於出租方租車位置,出租方有權按其價格表向承租人收取取車費用。d. 應加滿油歸還。若車輛未加滿油歸還,出租方有權按其價格表向承租人收取油量差額及額外服務費,直至油箱加滿。
  4. 承租人應支付租賃期間駕駛車輛所需的汽車燃料和其他相關費用,根據本協議的解釋,該期間絕不短於出租方在其系統中登記為車輛已歸還的時間(該處理僅可在辦公時間及系統開放時間內進行)。
  5. 若承租人未按照本租賃協議規定的時間歸還車輛,或未與出租人辦公室協商延長租期,則出租人或警方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於承租人費用下收回車輛。延長租賃必需獲得出租人同意。若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1小時或以上歸還車輛,出租人有權按本租賃協議收取相當於一天租金的費用。自此之後,每開始的一天,出租人可根據出租人價目表收取所有費用。
  6. 承租人應謹慎駕駛車輛。僅有在出租人登記並符合第2項條款的駕駛者,方可駕駛所租車輛。若車輛由未在本租賃協議中登記的人駕駛,則所有保險、豁免和保護將失效,此情況下,承租人需對車輛、其可能造成的他人、物品或其他車輛的損害全權負責,並承諾全額支付此類損害。
  7. 承租人對於車輛對出租人的客觀責任,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出租人遭受損害或車輛被盜。
  8. 承租人對於因使用車輛而導致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乘客或其他人的損害,對出租人負有客觀責任。
  9. 承租人對因使用車輛而導致的損害負責,包括對車輛和/或乘客的損害,可追溯至以下因素:
    • a. 越野駕駛。
    • b. 駕駛於河流或任何水道中。
    • c. 故意行為或重大駕駛疏忽。
    • d. 駕駛者使用酒精或毒品。
    • e. 違反冰島法律和/或本租賃協議的車輛使用。
    • f. 在灰塵和沙塵暴條件下駕駛。
  10. 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於:
    • 非正規公路駕駛(off-road driving),例如在封閉道路、小徑和軌道上、海灘上、僅在退潮時可通行的區域或其他無軌區域。
    • b. 駕駛在官方地圖上以F標記的道路,以及駕駛Kjölur(編號35)或Kaldidalur(編號550)道路,以及前往Landmannalaugar(編號208)的道路,除非出租人認定適合於此類道路行駛的四輪驅動車輛(部分混合動力/電動/豪華四輪驅動車輛除外)。違反此條款授權出租人按出租人任一時候的價目表向承租人收費。上述關於費用的規定不影響承租人對損害的責任。
    • c. 在受到任何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
    • d. 駕駛於或越過河流或任何水道時,承租人需要對所有車輛損傷負全責。
    • e. 故意在大量積雪、雪堆、冰層、冰原等情況及地形上駕駛。
  11. 如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承租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及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在完成此通知且警方到達前或已撰寫損害報告前離開事故現場。承租人應在發生損害後立即填寫損害報告。如果承租人在損害發生後12小時內未報告損害,則承租人應全額負責該損害,並在此情況下支付損害賠償,無論其是否已投保碰撞損害豁免(CDW或SCDW)。若租賃車輛發生損害,提供替代車輛完全由出租人決定。
  12. 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要求下向出租人支付所需的押金或提供信用卡資訊,以抵應租賃及/或承租人可能承擔的其他費用,如保險等。
  13.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對車輛及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改,也不得將其作為擔保。
  14. 承租人需對所有停車罰單和交通違規罰款負責。如出現出租人需為承租人支付停車罰單和/或通知當局承租人交通違規情況,出租人保留向承租人收取額外服務費的權利,費用將從承租人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按照出租人的價目表收取。
  15. 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於商業客運、出借或轉租。
  16. 若出租人啟動收款措施,因本租賃協議產生的所有收款成本由承租人承擔。
  17. 如因事故或車輛損壞或其他原因需要將車輛運送至出租人指定地點,承租人須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碰撞損害豁免對保險無影響。

出租人的義務:

  • 18. 出租人保證車輛符合規定的要求。
  • 19. 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提供加滿油的車輛。
  • 20.出租人保證將盡最大努力在約定時間提供車輛。若車輛交付時間比約定租車時間晚8小時以上,該日的租金將被免除。
  • 21.若車輛因正常磨損或承租人無過錯的其他原因發生故障,出租人應盡快提供替代車輛給承租人,或確保在出租人決定的地點盡快修理。上述情況不影響承租人按照本租賃協議應支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在上述情況下,出租人不支付任何賠償,無論是住宿或其他與車輛本身無關之費用。
  • 22.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說明本租賃協議的內容,特別是承租人簽署後所承擔的義務。
  • 23. 出租人應盡可能向外籍承租人解釋冰島交通規則、交通標誌以及禁止越野駕駛的規定,以及動物出現在道路上可能造成的危險。
  • 24. 如出租人希望限制車輛的使用,超出本租賃協議所述的其他方面,應在簽署本租賃協議時以書面形式進行。
  • 25.出租人保證其營運始終具有有效的責任保險。
  • 26.對於承租人或其他人在車輛內或車輛上存放或運輸的物品的遺失或損壞,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車保險及承租人租車自負額 (Collision Damage Waiver – CDW and SCDW)

  • 27.租金已包含了強制性的車輛保險,即對車輛負責人和駕駛者的責任保險和事故保險。
  • 28.第三方責任保險和駕駛者事故保險的保險金額按照冰島法律的規定。承租人因租賃車輛損害所承擔的自負額可達車輛的全價值;詳見本合約首頁的自負額進一步規定。
  • 29.承租人可支付自負額費用(CDW和SCDW),從而減少因損壞而承擔的財務責任。自負額費用根據出租人的價目表確定。儘管支付了自負額費用,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車輛發生損壞時仍需支付最低金額。該金額由出租人的價目表確定。每個自負額僅適用於一次事故。若發生多次明顯不同時期的損壞,每次自負額CDW和SCDW僅適用於一次事故。
  • 30.自負額費用(CDW和SCDW)的金額不同,取決於它們適用的損壞金額的高低。關於自負額費用(CDW和SCDW)及其適用的損壞金額,請參考出租人的價目表,該價目表視為本租賃協議的一部分如果支付了自負額費用(CDW和SCDW)。支付自負額費用(CDW和SCDW)不會減少承租人因以下情況造成的車輛損害的財務責任
    • a. 駕駛者故意造成的損害或因重大疏忽造成的損害。
    • b. 駕駛者在酒精或其他物質影響下駕駛或以其他方式無法安全控制車輛時造成的損害。
    • c. 因賽車或試車造成的損害。
    • d. 因戰爭、革命、暴動和/或內亂造成的損害。
    • e. 由動物造成的損害。
    • f. 車內座椅、地毯或腳墊被燒出的孔洞。
    • g. 僅影響車輪、輪胎、懸掛系統、電池、玻璃、無線電設備的損害,以及由於車輛部件被盜和由此引起的損害。
    • h. 由於在崎嶇道路上駕駛造成的損害,例如對變速箱、傳動軸、油底殼或引擎或車輛底盤上或內的其他部件的損害,或由於車輛碰撞不平坦的道路(例如由平地機造成的道路肩、碎石路上的石塊或道路邊緣)造成的底盤損害。同樣適用於因行駛時碎石打到車輛或車底或進入散熱器造成的損害。
    • i. 車輛在禁止駕駛的區域行駛時造成的損害,例如在小徑、軌道、積雪、冰面或未架橋的河流、溪流或其他水道、海灘、僅在退潮時可進入的地方或其他無軌區域行駛。
    • j. 在公共地圖上以F標記的道路以及Kjölur(編號35)和Kaldidalur(編號550)道路,以及前往Landmannalaugar(編號208)的道路上行駛的乘用車(passenger vehicle)損害。
    • k. 由於沙、礫石、灰、火山灰或其他地球物質被吹到車輛上而造成的車輛損害。
    • l. 如果車輛經海運,則支付自負額費用不適用於由海水造成的損害。
  • 通過支付及購買特殊租車保險費用,如盜竊保護(TP)、沙塵保護(SAAP)、擋風玻璃保護(WP),承租人可減少因車輛被盜、沙塵吹到車輛上或車輛前擋風玻璃和車頭燈損害而承擔的財務責任。儘管支付了此類費用,承租人在其責任期間車輛受損時仍需支付最低不可豁免餘額。該金額由出租人的價目表確定。

一般條款:

  • 32. 如車輛違法停車、未按本租賃協議或法律規定使用,或遺棄車輛,或承租人對出租人有未清償的債務,出租人有權隨時無須通知即可收回車輛。
  • 33.出租人行使前述權利並不影響承租人按本租賃協議應支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然而,如果在約定租期內車輛被重新租給第三方,則租金可減免至承租人和第三方租期重疊的程度。出租人隨時有權單方面決定是否為承租人提供另一輛車輛替代已租車輛,即在租賃協議違約、事故或損壞等情況下。如果承租人獲得的是另一種較便宜的車型,承租人將不會獲得任何餘額退款。但如果僅有更昂貴的車輛可用,出租人保留向承租人收取原租車與出租人決定提供的車輛之間價差的權利,費用將從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時或之後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
  • 34.如果車輛受到嚴重損壞、用於運送寵物或有人在車內吸煙,承租人需支付清潔費,根據出租人的價目表收取。
  • 35.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的信用卡收取租金和根據本租賃協議應由承租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因車輛損壞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損壞導致的損失租賃天數,考慮出租人車隊的利用率。出租人獨自決定何時及是否一次性進行此操作。該權利在車輛歸還給出租人後六(6)個月內有效。承租人簽署本租賃協議即視為其同意因出租人向承租人的信用卡收取的付款,以及出租人根據本租賃協議條款應合理收取的款項。
  • 36. 承租人簽署本租賃協議及租車車況報告表(RVCR)即確認其已接收車輛及附件處於良好狀態。
  • 37. 本租賃協議應在車輛由承租人負責期間始終放置於車內。
  • 38.對本租賃協議的任何修訂或附件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須獲得協議雙方簽名確認。
  • 39.本租賃協議及基於前述條款達成的協議,以及可能隨後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均受冰島法律管轄。這適用於賠償的基礎和計算。對於基於協議外的責任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亦同。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僅可在出租人的法定管轄地提出訴訟。
  • 40. 承租人簽署本協議,若車輛遭受損壞或損失且承租人應負責,則以下文件應視為有關損壞或損失的成本和範圍的充分證據,無論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 租賃開始時,經承租人接受並簽署的車況報告。
    • 租賃結束時填寫的車況報告。
    • 出租人對損壞成本的估算。
    • 車輛損壞的照片。
  • 41. 本租賃協議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均可提交至冰島消費者協會和冰島旅遊業協會的仲裁委員會。

有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冰島凱夫拉維克國際機場入境大廳(KEF)

冰島凱夫拉維克國際機場入境大廳(KEF)

地址:Leifur Eiríks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KEF), 235 Reykjanesbaer,

週一至日: 24 小時全天營業

*冰島公衆假期營業時間有所調整,請以我們Google Map 上顯示的據點營業時間爲準

雷克雅維克市中心

雷克雅維克市中心

地址:Flugvallarvegi 5, 101 Reykjavík,

週一至五: 08:00 - 17:00
週六、日: 08:00 - 15:00

*冰島公衆假期營業時間有所調整,請以我們Google Map 上顯示的據點營業時間爲準

首都雷克雅維克國内機場(RKV)

首都雷克雅維克國内機場(RKV)

地址:Reykjavík Domestic Airport, 102 Reykjavík,

週一至五: 08:00 - 17:00
週六、日: 09:00 - 15:00